27日上午,河北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聽取了河北省住建廳廳長朱正舉關于《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線設施管理條例(草案)》的說明。為扭轉屢遭詬病的“馬路拉鏈”等現象,條例(草案)對地下管線設施的建設計劃提出明確要求,規定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道路交付后五年內,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內,不得因敷設地下管線挖掘道路。
朱正舉表示,城市地下管線設施是保障城市有序運行的“生命線”,但隨著城鎮化進程的加快,隨之而來的地下管線管理問題也越來越突出,主要表現為管理滯后,部分地下管線專項規劃不到位,綜合規劃不配套、不銜接;多頭管理,規劃、市政、電力、通訊、公安等相關部門各自為政;法規缺失,各部門規定“打架”等現象。
《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線設施管理條例(草案)》明確了地下管線設施的管理主體及職責劃分。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城市地下管線設施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及其信息檔案等管理活動的指導監督工作。
為解決當前地下管線無序建設、城市道路反復開挖的問題,《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線設施管理條例(草案)》規定,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道路交付后五年內,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內,不得因敷設地下管線挖掘道路。因特殊情況需要挖掘的,應當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向社會公告。市政公用工程主管部門應當對不能與城市道路建設改造同步實施的城市地下管線設施建設改造工程,開展有計劃的道路挖掘許可審批,控制道路挖掘規模,減少對城市交通和居民生活的影響。
在地下管線設施的規劃編制方面,《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線設施管理條例(草案)》規定:編制城市地下管線設施規劃應當具有前瞻性,根據城市規劃確定的人口規模、用地布局、產業布局等需求設計相應容量的管線。
此外,《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線設施管理條例(草案)》詳細規定了地下管線設施的檔案管理和信息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責任。(記者常方圓)
朱正舉表示,城市地下管線設施是保障城市有序運行的“生命線”,但隨著城鎮化進程的加快,隨之而來的地下管線管理問題也越來越突出,主要表現為管理滯后,部分地下管線專項規劃不到位,綜合規劃不配套、不銜接;多頭管理,規劃、市政、電力、通訊、公安等相關部門各自為政;法規缺失,各部門規定“打架”等現象。
《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線設施管理條例(草案)》明確了地下管線設施的管理主體及職責劃分。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城市地下管線設施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及其信息檔案等管理活動的指導監督工作。
為解決當前地下管線無序建設、城市道路反復開挖的問題,《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線設施管理條例(草案)》規定,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道路交付后五年內,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內,不得因敷設地下管線挖掘道路。因特殊情況需要挖掘的,應當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向社會公告。市政公用工程主管部門應當對不能與城市道路建設改造同步實施的城市地下管線設施建設改造工程,開展有計劃的道路挖掘許可審批,控制道路挖掘規模,減少對城市交通和居民生活的影響。
在地下管線設施的規劃編制方面,《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線設施管理條例(草案)》規定:編制城市地下管線設施規劃應當具有前瞻性,根據城市規劃確定的人口規模、用地布局、產業布局等需求設計相應容量的管線。
此外,《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線設施管理條例(草案)》詳細規定了地下管線設施的檔案管理和信息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責任。(記者常方圓)